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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坡坡“惹出”了官司
时间:2017-03-02单位/部门:宾川法院作者/编辑:丁秀梅,肖建宏点击:

 

原告张仁与被告张永(均系化名)相邻而居,却因为土坡坡打起了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告张仁与被告张永都是乔甸镇杨保村委会上小村的村民,张永家住在张仁家西面,两家之间除了空地之外还有一道长约40米、垂直高度近14米的土崖,土崖斜坡上方就是原告张仁家的住房。原告张仁诉称,由于被告张永在斜坡下方取土出售,自家的房屋受到影响,墙体已经出现裂痕,严重影响财产及生命安全,住房南面的进出通道也被张永在取土时挖断,还造成栽种的桉树死亡,因此要求被告在开挖取土的地界上修建护墙并承担费用,恢复原有通道,并赔偿桉树损失1万元。
2015年4月1日,双方在派出所达成了现场调解协议:以水沟为地界,张永以沟为界修建护坡,如果以后护坡坍塌或者损及张仁的地界由张永负责修护、承担损失。但协议达成后双方的纠纷仍然存在,2016年6月28日,张仁起诉到了法院。
8月30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州城法庭到上小村就地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现场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约定张永以水沟为界修建护坡,但却没有证据证实水沟地界土地使用权究竟由谁享有、也没有证据证实原被告享有使用权;没有约定修建护坡的标准;现原告住房南面道路正常通行,对于1万元的桉树损失、土崖系被告取土售土形成、住房面临的危险属于被告的行为所致的主张,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仁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张仁请求撤回上诉,大理中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