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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老鼠”受到法律制裁
时间:2017-06-01单位/部门:宾川县法院作者/编辑:丁秀梅、史品丽点击:

 

挖机停放在工地上过了一夜第二天就“罢工”,经过检查才发现原来是油箱中的油没了,去年四至五月份这两个月的时间,在大永高速宾川路段的多个施工工地上都发生了这样的事,就是这么巧!是施工人员粗心忘记了加油还是油箱漏油?一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字某、牙某、毕某、查某四被告人是老乡,为了获取财物,他们动起了歪脑筋,趁夜到高速公路的施工现场盗窃。2016年4月7日凌晨,赵某停放在大永高速大营镇观音箐路段工地上的挖机被人“抽走”了油,150余升柴油价值795元,偷油的人正是被告人字某、牙某和毕某,当晚,他们驾驶牙某的车到工地上行窃。在此后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字某等人又在金牛镇刘家箐段工地、大营镇普连棚中队工地、金牛镇干河箐村工地、宾居镇沙中队路段工地、大营镇水四村后山工地等处以同样的手法实施盗窃,偷到挖机油箱中的柴油价值共计2万多元,其中字某和牙某盗窃8次、毕某盗窃5次、查某盗窃1次。
另查明,被告人字某曾因犯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牙某也曾因犯盗窃罪获刑,2011年10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字某、牙某、毕某、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字某、牙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盗窃罪对四被告人判处一年零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000元至5000元不等,查某被宣告缓刑。“油老鼠”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