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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砸东西,钱没要到还担责
时间:2017-06-07单位/部门:宾川县法院作者/编辑:丁秀梅点击:

 

【导语】:向别人要回欠款原本再正常不过,但被告人冯某却砸东西“解气”,结果惹出了麻烦,赔偿九千多元不算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从事太阳能设备经营,2015年6月份,杨某向冯某购买了一套太阳能设备和电磁炉等物品后没有支付全部货款,经冯某多次催要,杨某仍然没有还钱。12月7日22时许,冯某持钢管来到杨某在金牛镇罗官居委会罗官营村经营的饭店,将店内的保鲜柜、冷藏箱、消毒柜、饮水机、落地风扇、电饭煲、电磁炉、方桌、杯子、碗、直饮机砸毁。经鉴定,杨某户的财物损失共计99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为泄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冯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冯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财物损失9931元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