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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喝酒产生的无过错民事补偿责任的划分
时间:2017-03-23单位/部门:鹤庆县法院作者/编辑:王双梅点击:

 

 
【裁判要旨】 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调整领域内,还存在无法划清责任的事件,基于公平、公正原则,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适用了民事补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7)云2932民初47号
【案情】
原告:马光佛、闫世香
被告:段树杰、寸柱红、苏秀开、李镜辉、张丽梅、杨福康、李渊等七人。
二原告系死者马晓燕的父母。2016年4月3日下午,由七被告相互邀约到昆明某餐厅内一起吃饭,饭后又到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的未来时空KTV内娱乐。在KTV期间,又加入了几被告相互认识的朋友金杨滨(已死亡)及其女友马晓燕(已死亡)。席间每人都不同程度的饮了酒,并娱乐至深夜凌晨。寸柱红与苏秀开、李境辉与张丽梅在当时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故他们分别后,基本上是呈恋人式关系的离开。当晚金杨滨与马晓燕一起离开。事后,4月6日中午,昆明高新区科医路派出所接到浮尸报警,经查实为金杨滨、马晓燕,二人确系死亡。4月10日由昆明市西山分局向马晓燕的家属出具了马晓燕“于4月6日发现死亡”的《死亡证明书》。原告认为死者马晓燕是在与被告几人一起喝酒后发生死亡的,其结果与被告有关,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七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审判】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其女的死亡与她生前与被告几人在一起喝酒有关,可以原谅被告的行为,但在经济上应给予适当的慰藉。被告当庭表示愿意作人道主义上的补偿,因为马晓燕的死亡也是他们不愿看到的。
最终经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庭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段树杰、寸柱红、李境辉、杨福康、李渊于2017年3月23日前共补偿给二原告人民币50000元(五被告各承担10000元),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因参加一些社会聚会,或在公共社会区域内活动,常会发生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的后果或重或轻,但都会给身边的人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出现类似纠纷,法律作如何调整呢?在民法调整范围之内,当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处理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社会公平观念,在我国,社会公平观念在于应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合理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在该案中,因寸柱红与苏秀开、李境辉与张丽梅在当时属恋人关系,现已成家,故以户为考虑,其他当事人也愿意一致的按补偿数额相等的方式来补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同意接受,故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