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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时间:2014-09-26单位/部门:宾川县人民法院作者/编辑:肖建宏 杨林雁点击:

(二)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现有法官比例分析

目前,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宾川法院,全院编制人数为70人,目前,正式在编干警68人,其中具有法官资格43人(含2013年新任4人、2014年新任2人),书记员10人,无助理审判员。然而在这43名审判人员中在审判、执行一线的法官人数仅为23人,占总数的53.49%。这23名法官,承担着全院所有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还要承担调研、宣传等其余事务性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部分案件久久不能结案,当事人的纠纷迟迟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因此部分当事人普遍认为整个法院这么多法官,为何来到法院的案件有的就迟迟不能得到解决,主流认为是法官的办案效率低下。

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修正后的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就其身份特征而言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就其职责而言,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由于我国法院干部目前仍按行政干部序列管理,宾川法院的法官的行政职级仍然沿用行政干部的职级,只是法官的级别相对同级行政机关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级别要略高一些。因此,为解决法院内部一些非审判人员的级别待遇问题,宾川法院近几年的做法都是将一部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并非在审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任命为法官,而这些法官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审理过案件或参与案件的审理,只能承担一部分辅助性的工作,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工作。

从法官岗位分布情况看,宾川法院的法官按其岗位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员主要包括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和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这类人员占在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法官人数的26%。这部分法官主要承担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极少办案甚至基本不办案件。第二类人员即执行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员参照法官序列管理。从宾川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执行员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担任,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生效裁判的执行。第三类人员才可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分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基层法庭以及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员,这类人员共23人,只占法官总数的53.48%,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3.8%,虽然他们的职责相对单纯,即负责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审判,但他们却承担了宾川法院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还要承担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宾川法院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年均办案在70件左右,数字虽然不大,但是从立案、排期、送达、审理、判决各个环节都要亲力亲为,没有其他人员辅助完成,工作量很大。案件结案后,还要承担自审自执的工作,对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执行,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

这虽然是宾川法院的基本情况,但据了解,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模式与此类似,少数先进法院率先实行了法官管理,也只是体现在对业务的分担方面,有一定的辅助人员帮忙完成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员额制。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基层法院的法官按照其所占人口比例计算,人数并不算多,但他们却承担着基层法院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和其余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同西方国家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相比,基层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无休止的请示汇报和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调查取证等等,考虑到这些因素,笔者认为宾川法院的法官年均办案70件左右并不算效率低下,而且还经常出现加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