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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法院范建红
时间:2015-01-28单位/部门:作者/编辑:点击:

 

范建红同志是巍山县人民法院的优秀共产党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26年来,他一直坚守在民事审判工作一线,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2000年被中共巍山县委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04年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记“三等功”一次,2011年4月被巍山县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2012年2月被中共大理州授予2009-2011年度大理州十佳人民法官,2012年12月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参加工作至今还多次被巍山县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庭长。2011年、2012年、2013年度参加办理案件319件,主审案件69件,所主审案件审结率100%,裁判正确率100%,案件开庭率100%,调撤率55%,无超审限案件。他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几十年如一日,认真审理每一个案件,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是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学习是工作的基础只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工作审判工作尤其如此,不学习政治上将不能把握方向工作上将成为法盲,为民司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也就无从谈起。”范建红同志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除积极按时参加县院组织的学习外还组织庭内人员学习、自学。参加了“良知、道德、公正、廉洁”专项教育实践等活动,牢固树立了“三个至上”意识,大局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确保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在政治学习的同时认真学习了业务知识,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知识,在我院是业务骨干,其业务水平在全县、全州法院名列前茅。
  二、努力工作,司法为民。
“公正是法官追求的目标和终极理想也是渗入法官骨髓溶入法官灵魂的一种独特品质失去了公正法律将变得毫无意义法官则失去了灵魂”。
范建红同志参加工作26年,均办理民商事案件。近三年来,民一庭、民二庭合并办公,由他负责,两庭共审理各类案件319件,他主审了69件全庭上诉案件31均系撤诉、调解、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或部份改判,没有发回重审的案件也没有超审限的案件工作中他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努力提高领导协调能力处理好庭室和对外关系充分发挥庭内人员的能动性在审理案件中大胆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效率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以公开促公正工作中改变原来那种审前心有数开庭只是走过场的观念使庭审变为真正的庭审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实行“阳光”审判,体现法官只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最忠实执行法律的人讼中给当事人讲清诉讼风险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多的当事人指导其充分举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后认真制作法律文书,充分体现法律文书是浓缩案件审判的精华真实再现庭审效果“司法产品”。他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云南省高院、大理州中院改革民事裁判文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判决书的制作在制作中加强了证据认证的说理并对为什么要认证作了充分的说明对哪些证据是证明本案事实哪些不能证明表明态度讲清理由。他的判决书还注重“本院认为”的制作,讲清为什么要支持诉讼请为什么不支持的理由法律依据真实记载裁判结果形成的全过程克服了过去说理笼统原则保证了法律文书质量,使当事人看后,明白为什么会胜诉,为什么会败诉,胜败兼服,减少上诉案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官的公正不仅仅是追求实体、程序上的公正,还应当注重形象上的公正在工作中他能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管是在本地还是外地时刻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保障当事人的充分陈述权并尽量减少当事人对自己的言行产生有不公正的怀疑开庭时他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的态度始终保持一致小到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传的烟也不接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法官对自己是公平的没有不公的表现又如下乡办案都是自带干粮和不到当事人家吃住以保证当事人对其的公平心态使败诉的当事人感到其形象的公正
三、高度重视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讲求调解技巧,提高调解水平,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人在社会上生活,谁没有亲人、朋友,有些案件亲人、朋友来说情,不一定是坏事,你可以通过他们作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调解结案,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判决,体现了他刚的一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他更显示了柔的一面,那就是调解优先。审判中他能准确把握各种社会关系和调解技巧,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用法、情、理的结合,使案件处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其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挂职期间,就成功的运用这种关系调解了一件案件。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经仲裁、一审,双方当事人矛盾很深,争议主要在赔偿数额上,上诉人为死者的妻子、儿女等,曾为赔偿问题组织人去被上诉人处缠闹,但上诉人在仲裁、一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死者的月收入是多少,被上诉人提供的数额上诉人又不认可。接到案件后,上诉人来到范建红的办公室,称死者的月工资是2500元,但现在无法提供证据,请法院相信她,他看到死者妻子、儿女无助的眼神,说:“你们不能提供证据,我相信你们说的是真的也没有用,这样吧,我组织双方调解一次。”调解的前一天,一位朋友领着公司负责人找到了他,意有所指地请求“公正”处理,他心中明白对方所指的“公正”的含义。在当事人的心中,适当照顾点关系,按照自己的意愿解决就是“公正”,不按照自己的意愿解决就是不“公正”,如何掌好天平,切实维护双方的权益,又能得到双方的接受,是民事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在交谈中,他了解到,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死者关系很好,对死者的家属也表示同情,只是害怕由于赔偿数额过高,将来再发生事故难以处理。调解那天,被上诉人指派来了一位委托代理人,调解中因为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双方差距20000元,调解陷入缰局。快下班了,调解无果,上诉人也感到调解无望,要求判决,他清楚判也可能维持原判,赔偿数额比现在被上诉人同意的要少,怎么办?他想到了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找过他,说过其与死者的关系很好,和兄弟一样,便在电话里做他的工作:“法定的赔偿数额不变,可以在其他项目上赔偿,比如可以以其与死者的特殊关系,给死者小孩子一部份费用”,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最后同意了,该案以调解结案,被上诉人也很快履行了义务。
用心去办案,用对自己的事一样去对待每一个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讲清法律,用法、情、理去处理每一件案件,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是他一贯坚持的原则。如其办理的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苏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系原告之夫的姐夫,被告从事建筑工程钢筋加工工作,原告受被告雇请为其做钢筋工。2009年11月18日上午8时左右,在巍山县南诏镇北隅小区,被告安排原告等人将钢筋上秤过磅,在工作中,原告被钢筋压伤。被告苏某对法律规定不太清楚,认为原告有过错,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来这类案件判决对一个审判员来说很轻松,可他考虑到原、被告的关系,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可能不会好,也可能使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加深,于是他千方百计地力求调解结案。开庭很晚了,双方当事人还是达不成协议,他在讲清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次讲清了他们之间的关系,讲清调解的好处,在多方的努力下,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2014年3月31日下午2时,他在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并对小孩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达成协议,在制作调解书的过程中,他回忆了庭审过程,有一个现象很反常,被告今天请来了一位邻居老奶奶旁听,这位老奶奶在调解过程中,总动员原、被告和好,不要离婚;被告还带了他们的婚生小孩到了庭,庭审结束,被告还叫小孩去找原告。这说明,被告可能不想离婚,是由于面子上下不去,才同意离婚的。在发调解书时,他对小孩说,从今天起,你就与你父亲一起生活,你没有妈妈了,小孩虽然不知道父母在做什么,但听到没有母亲,他不干了,大哭起来,原告也哭了,他看到和好的条件已成熟,收起调解书,对原、被告说,回去好好过,别离了。原告什么也没说,只是点了点头,被告也说,同意离婚,并非本意,最后原、被告和好了,他们一家人加上老奶奶高兴地离开了法院。他也为自己能在调解书送达前使原、被告破镜重圆而高兴。
他在处理相邻案件工作中,做到每案必到争议现场勘查,为案件的调解打下基础。别人认为无法调解的案件,他总能耐心、细心的找到突破口,促使案件调解结案,通过个案的成功调结,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四、提高职业道德,加强自身廉洁自律
“英国法官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的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是把水源败坏’。”这是范建红同志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一名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水平,工作、生活中他努力做到慎言、慎欲、慎独。在办案中,没有发现有裁判不公,违法办案,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每次下乡办案,从不到当事人家中吃饭,在山区找不到饭店,他就在出发前带上馒头,同事曾开玩笑叫他“馒头庭长”。一次次的公正判决,使人们相信,在他眼中,公正是法官的灵魂,保证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职。他在工作中遵守法官法,牢记法官誓言,始终视司法公正重于泰山,忠于职守,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色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26年来,他一直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用心办案、用心对待当事人、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争做司法为民的模范、维护司法公正的模范、廉洁自律的模范,是一名人民满意的好党员、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