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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夫妻共犯拒执罪
时间:2017-03-03单位/部门:鹤庆县法院作者/编辑:刘顺仙、国成勇点击: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近年来,欠债的才是爷成为风行一时的戏语。债权人对债务人反而没有办法,甚至连法院判决生效了也执行不了。
春节刚过,鹤庆县法院便于2017年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一号法庭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潘夫妇拒不行生效判决、裁定一案公开审理,鹤庆县农村信用社职工及旁听群众等20余人到庭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经过审理,查明:杨某、潘系夫妻,为购买装载机及做生意资金周转向鹤庆县农村信用社借款450000元,并用装载机和夫妻名下的房地产抵押。因到期未归还借款,鹤庆县农村信用社诉至鹤庆县法院。201311月28日经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由二人2013122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00000元,20148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2013年11月30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随本结清。调解书生效后,二人未完全履行调解书。2014915日鹤庆县农村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鹤庆县法院依法向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并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二人自2014年10月30日起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直至还清为止。经鹤庆县法院多次督促,二人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并将抵押物装载机擅自出售,鹤庆县人民法院遂于201563日裁定查封杨某、潘夫妇位于鹤庆县云鹤镇菜园村委会花树村占地0.9亩,建筑面积为250平方米的两层十间钢平顶房一幢20151127日被告人杨某、潘夫妇私自将上述查封房地产以8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云鹤镇府门衔36号的唐某。但二人仍未还清上述所欠借款本息。鹤庆县人民法院杨某、潘夫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本案移送鹤庆县公安局,鹤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传唤被告人杨某、潘夫妇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潘某二人与鹤庆县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自鹤庆县农村信用社起诉之日至2016年12月21日止,二被告人尚欠鹤庆县农村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本金403700元,利息75706.76元。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潘某家属代二人将执行款100000元交到法院
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庭未作当庭宣判,将定期宣判
事实上,刑法早就规定了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其中,生效的调解书、支付令等属于裁定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由于操作性不强等一直未取得很好的效果。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具体表现、具体量刑情节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在判决宣判前履行了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近两年,各地法院先后开展专项活动,有效地打击了一批视法律、诚信为儿戏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拒执罪相关内容的细化以及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外,债主可以刑逼债(自诉)的规定,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执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2015年以来该院受理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4件,均依法从严惩处。今后该院将一如既往地对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的建立而努力。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